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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会 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的英文译名为:China Operation Officer Schemer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COOSA .

第二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全国性的经营师策划师职业化人才组织(注册号:35066045-002-11-04-6),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国务院港澳办(社团管理登记机构)备案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企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城市经营管理者的交流沟通平台和资源平台,是国家选拨和联系优秀经营管理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着眼经济建设大局,为经营师策划师学习成长和事业发展服务,引导经营师策划师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  

第四条 该协会由中国国际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投资,国家相关部门老领导及科研院所专家参与组织的协会组织。  

第五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的工作任务是:  

1.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经营师策划师提高综合素质,发掘、表彰、宣传优秀经营师策划师典型,促进经营师策划师队伍成长;
2.沟通经营师策划师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他们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3.举办经贸洽谈会,建立经济师协会网,促进经营师策划师开展经济协作;
4.组织经营师策划师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企业进行合作交流;
5.反映经营师策划师的意愿,维护经营师策划师的合法权益;  
6.指导地方经营师策划师协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入会;
   (三)不受年龄限制;
   (四)在城市经营、学校经营、企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市长、校长、厂长(经理)及相关经营管理人员。

  (五)凡承认协会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有关行业的协会、学会、公司、学校等经营管理组织,均可申请入会,作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所在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三)省级协会核准;
   (四)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秘书处审查上报;  
(五)由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批准;
   (六)由理事会授权后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社会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向协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凡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组织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O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2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会长为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法定代表人。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必须切实履行其职责。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在担任本职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其职务将被撤销;不按时缴纳级差会费,劝其辞去担任的职务;理事、常理事经常不参加协会活动,副会长事先未经会长批准连续两次参加会长办公会议,免去其担任的职务。对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不履行职责的处理,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其处理结果由协会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和上一级主管领导。

第五章 会 徽  

第三十一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的会徽为。。。。。。。。。。。。意喻着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奋勇搏击,不断进取,摘取"经营师策划师之星"和"企业之星"。会徽的整个造型由"经营师策划师"三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JYS"组成。各地经营师策划师协会的会徽要与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的会徽基本图案相统一,以文字相区别。  

第三十二条 会徽的使用范围: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包括各团体会员动脉)开会会场、办公地点和其他开展活动的地方可以悬挂;个人会员可以佩戴;会员证、会员名片、有关重要宣传物品等可以加印。 

第三十三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会员佩戴的会徽由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不得擅自制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数额根据会员在协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颁布。

第四十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4年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经营师策划师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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